关于2016年长春市建设工程计价有关规定的通知
长城乡联字[23]号
各县(市)、开发区住建局,双阳、九台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工程结算管理,合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定和《关于做好2016年建设工程结算工作的通知》(长城乡联【2016】22号)精神,现将2016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定额中人工费、机械费调整问题
(一)、《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JZ-2014)、《吉林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JLJD-SZ-2014)、《吉林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JLJD-SZ-2014)、《吉林省市政工程补充计价定额》(JLJD-SZB-2014)中的人工综合工日单价调整为120元/工日;《吉林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JLJD-ZS-2014)中的人工综合工日单价调整为135元/工日。
(二)、《吉林省园林及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YL-2014)中园林工程的人工综合工日单价调整为120元/工日;仿古建筑工程的人工综合工日单价调整为135元/工日。
(三)、《吉林省房屋修缮及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JLJD-XS-2010)中的人工综合工日单价调整为120元/工日,定额机械费乘以系数1.20。
(四)、《吉林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JLJD-GD-2011)中的人工综合工日单价调整为120元/工日,定额机械费乘以系数1.13。
(五)、定额人工综合工日单价和定额机械费调整计取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和税金。
二、定额计价有关问题
(一)、自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具体规定执行《建筑业营改增吉林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JLJD-FY-2016)。
(二)、2016年吉林省市政工程新增补充计价定额项目发布在《吉林省工程造价信息网》上,请参照执行。
(三)、城市综合管廊工程计价按照《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综合管廊工程计价的补充规定》(吉建造【2016】2号)执行。
三、主要材料综合价格问题
(一)、建设工程材料价格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超出风险范围的,可参照本通知发布的材料综合价格执行(附件1);没有发布材料综合价格的,可参照《吉林省工程造价信息网》和《长春工程造价》期刊上发布的材料价格执行。
(二)、我市未发布的建设工程材料价格,可参照实际采购价格,经发承包双方共同确认后进行工程结算。如对采购价格有异议的,由发承包双方共同编制“一次性补充材料价格表”,经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确认后执行。
(三)、各县(市)、双阳、九台区的地材价格,可参照本通知《吉林省工程造价信息网》和《长春工程造价》期刊上发布的地材价格执行,未发布的其他材料价格,可参照长春市市区内的材料价格执行。
(四)、本次发布的材料综合价格包括材料原价(供应价)、税金、到达施工现场存放点的运杂费、材料损耗费和采购及保管费。
(五)、材料综合价格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及维修养护工程,可做为编制招投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和处理工程造价纠纷的依据。
四、机械租赁价格问题
机械租赁价格,可参照本通知发布的机械租赁价格执行(附表2)。
五、本通知适用于2016年完成的工程量结算,已结算完的工程不再调整。
附件1.2016年长春市建设工程主要材料综合价格.xls
附件2.2016年建设工程机械租赁价格.xls
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长 春 市 财 政 局
2016年12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