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3年建设工程结算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2-27          点击:8887        地区:长春市

 

关于做好2013年建设工程结算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双阳区、开发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省住建厅有关文件精神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做好2013年建设工程结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执行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工程结算工作。

 

   (一)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二)发承包双方对加工材料的数量发生争议不能达成一致的,应按照相关工程的计价定额同类项目规定的材料消耗量计算。

   (三)建设工程发承包,不能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投标人应完全承担的风险是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应有限度承担的风险是市场风险。应完全不承担的风险是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的风险。

   (四)当发承包双方或一方对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的竣工结算成果文件有异议时,可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申请对其进行执业质量鉴定。

   (五)合同价款争议发生后,发承包双方可就工程计价依据的争议以书面形式提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争议以书面文件进行解释或认定。

   (六)发承包双方或一方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书面解释或认定后仍可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提请仲裁或诉讼。除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上级管理部门做出了不同的解释或认定,或在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中不予采信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做出的书面解释或认定应为最终结果,并应对发承包双方均有约束力。

 

    二、有关费用、价格调整的规定

 

   (一)人工费调整:

    自201341日起,《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JZ-2009)、《吉林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JLJD-AZ-2009)、《吉林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JLJD-SZ-2009)、《全国统一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吉林基价表》(JYD-601-2000)、《吉林省房屋修缮及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JLJD-XS-2010)、《吉林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JLJD-GD-2011)中的人工综合工日单价调整为90.00/工日;《吉林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JLJD-ZS-2009)中的人工综合工日单价调整为105.00/工日。

   (二)机械费调整:

    机械费以定额机械费为基数,执行2009年建筑、安装、市政定额的工程调增20%;执行2010年修缮定额的工程调增15%;执行2000年仿古定额的工程调增40%;执行2011年吉林省城市轨道交通定额的工程调增10%

   (三)材料价格问题:

    建设工程材料价格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没有约定或合同约定不明而超出风险范围的,参照本通知公布的《2013年建设工程主要材料综合价格》(附件1)执行。没有公布综合价格的材料,参照“吉林省工程造价信息网”和《长春工程造价》期刊上公布的材料市场价格执行。

我市未公布的建设工程材料价格,参照实际采购价格进行结算。如对采购价格有争议的,由发承包双方共同编制“一次性补充材料价格”,经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确认后执行。

各县(市)、双阳区的地材价格,参照本通知和“吉林省工程造价信息网”、《长春工程造价》期刊上公布的地材价格执行。未公布的其他材料价格,参照长春市市区公布的材料价格执行。

   (四)价差取费问题:

    定额人工单价、机械台班单价(机械费)及材料价格调整增加的费用只计取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三、其他有关规定

 

    机械租赁价格:

    机械租赁价格参照《2013年长春市建设工程机械租赁价格》(附件2)执行。

    本通知适用于跨年工程2013年完成的工程量和201311日以后开工的工程结算,已结算完毕的工程不再调整。

 

 

附件1附件1:2013年材料综合价格.rar

附件2附件2013年长春市建设工程机械租赁价格.rar

 

 

 

一三年十二月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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