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9年建设工程结算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12-22          点击:9885        地区:长春市

 

关于做好2009年建设工程结算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双阳区、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省建设厅《关于2009年度吉林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吉建造[2009]14号)及现行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2009年建设工程结算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政策性规定

(一)建设工程材料价格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超出风险范围时,执行本通知附件一公布的《2009年建设工程主要材料综合价格》;综合价格中没有的项目,可参照“吉林省工程造价信息网”和《长春工程造价》期刊上发布的材料价格执行。

我市未公布的建设工程材料价格,发承包双方可按实际采购价格进行结算。如对采购价格有争议的,可共同编制“一次性补充材料格”,经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确认后执行。

    各县(市)、双阳区的地材价格,执行本通知和“吉林省工程造价信息网”、《长春工程造价》期刊上公布的地材价格。未公布的其他材料价格,参照长春市区公布的材料价格执行。

(二)零星项目机械租赁价格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本通知附件二《2009年建设工程零星项目机械租赁市场价格》执行。

(三)采用定额计价的工程,建筑、安装、市政、修缮、园林工程定额人工单价调整为52.00/工日;装饰工程定额人工单价调整为62.50/工日;其他特殊工程人工单价调整由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确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按照合同约定调整人工单价。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参照以上价格执行。

人工费调整的基准价按以下方式确定:人工费上调时,比较合同人工单价(包括风险系数)和投标时定额人工单价(包括政策性调整)取高者为基准价;人工费下调时取低者为基准价;非招标工程按合同人工单价为基准价。

(四)采用定额计价的工程,综合考虑2009年机械台班定额中人工单价、油燃料及煤、电价格的调整,执行2009版《吉林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的工程,以定额机械费为基数调增12%,执行2006版《吉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基价表》的跨年工程2009年完成的工程量,以定额机械费为基数调增18%。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按照合同约定调整机械台班单价。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机械费调整的基准价按以下方式确定:机械费上调时,比较合同机械单价(包括风险系数)和投标时定额机械台班单价(包括政策性调整)取高者为基准价;机械费下调时取低者为基准价;非招标工程按合同机械台班单价为基准价。

(五)采用固定价格(含固定总价和固定综合单价)的工程,且合同中未明确风险范围和超出风险范围调整办法的,其风险应采用如下分摊原则。

1、对于主要由市场价格波动导致的价格风险,如工程造价中的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承包人可承担5%以内的材料价格风险和10%以内的施工机械使用费的风险。

2、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政策出台导致工程税金、规费、人工费等发生变化,承包人不应承担此类风险,应按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政策性调整规定进行调整。

3、对于承包人根据自身技术水平、管理、经营状况能够自主控制的风险,如承包人的管理费、利润的风险费,应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六)采用定额计价的工程,工程结算时风险费按合同约定方式调整;合同中未约定风险范围和超出风险范围调整办法的,按本规定执行。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编制招标控制价时,风险费取费基数为清单综合单价,风险费系数不得低于5%;编制投标报价时风险费由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在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中自行考虑。工程结算时,风险费按合同约定方式调整;合同中未约定风险范围和超出风险范围调整办法的,风险范围可按材料费的5%、施工机械使用费的10%界定,超出时按本规定执行。

(七)发包方供应的材料(包工包料工程),工程结算时应按定额基价参与取费,由承包方保管的材料应计取材料价值1%的保管费。

(八)对列入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由发包方以书面形式确认指定分包的专业工程,及虽未列入总承包合同,但发包方要求总承包单位进行协调施工质量、现场进度、负责竣工资料整理、存档备案等工作的,发包方应向总承包方支付分包工程造价2%的总包管理费。

(九)由发包方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与总承包工程交叉作业时,发包方应向总承包方支付专业工程造价(不包括定额中未列入的材料费和设备费等)2%的施工配合费(施工配合的具体内容由发包方和总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十)由承包人负责交纳施工水、电费用时,按合同约定调整水、电用量和价格。由发包人负责交纳施工水、电费用时,水、电费按承包人确认的水、电表实际计量数和水、电费定额单价计算;没有安装水、电表无法确定水、电用量的工程,按工程结算中分析的水、电费乘以1.16(施工中生活用水、电费系数)计算;也可以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水、电消耗量(采用商品混凝土的工程,水消耗量为0.35吨,电消耗量为7.70度;未采用商品混凝土的工程,水消耗量为0.70吨,电消耗量为8.70度)计算。

(十一)劳务分包工程按《吉林省建筑劳务分包工程计价管理暂行规定》(吉建造[2007]8号)执行。

(十二)承包方(含劳务分包企业)在工程结算时应按当年《吉林省施工企业劳动保险取费证书》核定的费率计取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几点要求

(一)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竣工结算。

(二)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在20日内将竣工结算书报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已备案的竣工结算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各县(市)、双阳区的竣工结算报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不得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

(四)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要对核对的工程结算文件承担法律责任。

(五)工程结算时,建设各方对工程计价发生争议的,由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六)执行国家各专业部委计价标准的工程不适用本通知。

本通知自200911日起执行,已结算完毕的工程不再调整。

 

附件:一、2009年建设工程主要材料综合价格

二、2009年建设工程零星项目机械租赁市场价格

 

                                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长春市财政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竣工结算通知

    抄送: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09年12月31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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