弄虚作假参与投标行为的行政责任认定

弄虚作假参与投标行为的行政责任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这一条款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在追究的法律责任中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个条款的句式与第五十四条的句式完全一致,只不过第五十三条对串标行为的故意表述为“谋取中标的”,第五十四条对弄虚作假行为的故意表述为“骗取中标的”。这时,不妨从对第五十三条中的刑事责任把握来看第五十四条中行政责任的认定,能使我们的思路更为清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从刑法的规定来看,可以毫无歧义地得出一个结论,“谋取中标的”只是串标行为人的行为目的,而并非行政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不是其承担行政责任的前提。

 



关闭窗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吉林省建设厅 造价英才网
版权所有:长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仙台大街3333号润德大厦C区二楼
邮 编:130022 电话/传真:0431-85329979 吉ICP备09002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