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3.工程量清单编制]
发布时间:2006-04-02          点击:        地区:长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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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3.工程量清单编制]

 

3.1一般规定

3.1.1 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

3.1.2 工程量清单应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3 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组成。

3.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3.2.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数量。

3.2.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规定的统一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3.2.3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一至九位应按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E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由其编制人设置,并应自001起顺序编制。

3.2.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名称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项目名称应按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的项目名称与项目特征并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2、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可作相应补充,并应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3.2.5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3.2.6 工程数量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计算:

1.工程量应按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2.工程量的有效位数应遵守下列规定:

以“吨”为单位,应保留小数点后三位数字,第四位四舍五入;以“立方为”、“平方米”、“米”为单位,应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三位四舍五入;以“个”、“项”等为单位,应取整数。

3.3 措施项目清单

3.3.1 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参照表3.3.1列项。

3.3.1  措施项目一览表

序号

                   项目名称

1.通用项目

1.1

环境保护

1.2

文明施工

1.3

安全施工

1.4

临时设施

1.5

夜间施工

1.6

二次搬运

1.7

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

1.8

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

1.9

脚手架

1.10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

1.11

施工排水、降水

2.建筑工程

2.1

垂直运输机械

3. 装饰装修工程

3.1

垂直运输机械

3.2

室内空气污染测试

4. 安装工程

4.1

组装平台

4.2

设备、管道施工的安全、防冻和焊接保护措施

4.3

压力容器和高压管道的检验

4.4

焦炉施工大棚

4.5

焦炉烘护、热态工程

4.6

管道安装后的充气保护措施

4.7

隧道内施工的通风、供水、供气、供电、照明及通讯设施

4.8

现场施工围栏

4.9

长输管道临时水工保护设施

4.10

长输管道施工便道

4.11

长输管道跨越或穿越施工措施

4.12

长输管道地下穿越地上建筑物的保护措施

4.13

长输管道工程施工队伍调遣

4.14

格架式抱杆

5.市政工程

5.1

围堰

5.2

筑岛

5.3

现场施工围栏

5.4

便道

5.5

便桥

5.6

洞内施工的通风、供水、供气、供电、照明及通讯设施

5.7

驳岸块石清理

3.2.2 编制措施项目清单,出现表3.3.1未列的项目,编制人可作补充。

3.4 其他项目清单

3.4.1 其他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参照下列内容列项。

    预留金、材料购置费、总承包服务费、零星工作项目费等。

3.4.2  零星工作项目表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详细列出人工、材料、机械的名称、计量单位和相应数量,并随工程量清单发至投标人。

3.4.3 编制其他项目清单,出现3.4.1未列的项目,编制人可作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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